第六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各级领导干部挂钩联系企业工作制度、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和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全程服务保障工作机制,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依法依规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一)组织企业家座谈,通报经济运行等情况;

(二)邀请企业家开展调研,了解行业发展现状;

(三)组织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相关人员参加经贸交流、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活动;

(四)组织或者应邀参加旨在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其他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行为清单,在参加或者组织上述活动中,应当遵守住宿、交通、就餐等公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接受馈赠,牟取私利;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转嫁应由所在单位承担的费用支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