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质询或者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本地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