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环境第六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质询或者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本地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