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