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市场环境第五十条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预算管理、审计监督、绩效考核、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和约束惩戒机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