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落实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政策,完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创新创业国际合作等支持创新创业政策措施,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

支持将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参与创业项目的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续签合同等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