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大力引育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各类人才,加强企业人才引育和服务,落实科技人才、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国际人才和创新团队引育政策,加强人才引进、落户、子女入学、交流、评价、培养等便利化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强化人力资源市场主体培育,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劳动力市场监管和服务能力,促进人力资源有序流动和优化配置。
支持市场主体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工会、园区等联合培养人才和熟练技术工人,鼓励企业积极引育人才。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