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商务、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动“单一窗口”功能由口岸通关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深化通关模式改革创新,提升进出口环节单证无纸化电子化水平,不断优化简化通关流程,降低通关成本,提高通关效率,压缩通关时间。

严格执行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清单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加强与境外口岸管理部门合作,推动实施对等通关便利化措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