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公布并动态调整全省统一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对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行政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