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国家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增设许可条件和环节。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各类开发区、新区等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