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市场主体获得感强的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服务事项,应当优化业务流程、推行并联审批、打通业务系统、强化数据共享,实施集成化办理。

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省内通办”,积极拓展省际间政务服务通办范围,支持本省各地与省外城市开展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有效满足市场主体和群众异地办事需求。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