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首问负责、首办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推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帮办代办、并联审批、联合审批、集成办理等优化服务举措。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统一公布的办事指南实施政务服务,不得对申请人提出超出办事指南范围的要求;
(二)办事指南应当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兜底条款所指具体要求进行明确,凡无法明确的,不得列入办事指南;
(三)需要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四)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或者网络核验获取的信息以及前序环节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五)已经在线收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纸质材料;
(六)应当由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七)需要实施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等特殊程序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加快推动电子证照、电子证明、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等在政务服务工作中的推广应用和互信互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纸质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