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主体培育和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应当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效衔接,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配合,发挥行业协会、仲裁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组织和机构的作用,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维权援助机制和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