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