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