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