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职工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二)征求、反映选举单位职工意见,及时向选举单位职工报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传达、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

(四)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