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职工代表行使以下权利:

(一)对本单位经营管理等情况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评议权;

(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落实情况,提案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以及职工福利保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对待,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