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成立或者撤销工会组织,应当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基层工会所在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