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成员人选。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