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交涉,要求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二)克扣、拖欠职工工资,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不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五)不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六)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七)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