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可以设立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权益,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