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工会,主任由同级工会代表担任,依法主持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乡镇、街道工会可以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负责辖区内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地方工会的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