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档案条例/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四十三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形成的电子档案,列入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档案馆移交。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移交。电子档案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在线移交,或者存储在符合标准要求的存储介质上离线移交。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