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通过12345、110、互联网在线养犬管理平台等渠道举报违法养犬行为。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举报,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