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收集管理服务区域内养犬相关信息,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文明养犬规约,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服务区域内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对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