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无人领养的,由犬只收容场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