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公民应当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劝阻、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答复,并对投诉、举报人员的信息予以保密。

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