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劝阻其工作场所或者经营场所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