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并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