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