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物业管理规范:

(一)保持道路、楼梯、电梯等业主共有区域清洁;

(二)维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对随意倾倒垃圾、在电梯和楼梯间内张贴广告、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等不文明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法律、法规及物业服务合同的其他规定、约定。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