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职责,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养犬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