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有效本条例实施前重点管理区内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并依法补办养犬登记后,可以继续饲养。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