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实施前重点管理区内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并依法补办养犬登记后,可以继续饲养。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