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收留、领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军用、警用犬等特种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用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