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六章 村容村貌提升第五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一)随处便溺、随意抛弃杂物、随意堆放畜禽粪便;(二)随处张贴和喷涂广告;(三)在村庄内违规堆放柴草垛、杂物堆;(四)违规停放车辆、农用机械;(五)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六)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七)损害或者擅自砍伐农村古树名木、景观林;(八)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