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市、县两级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实施乡村绿化美化行动,依法保护山体田园、河湖湿地、原生植被、古树名木,引导鼓励村民通过栽植果蔬、花木等开展庭院绿化,充分利用荒地、废弃地、边角地等开展村庄小微公园和公共绿地建设。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