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六章 村容村貌提升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县两级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方案要求开展村庄整治和庭院整治,加强乡村风貌引导,编制村容村貌提升导则,全面清理私搭乱建、乱堆乱放,整治残垣断壁;整治农村户外广告,规范发布内容和设置行为。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