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农村垃圾的收集、转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清运;

(二)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

(三)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法律、法规有关垃圾收集、转运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