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本辖区的村民委员会建立村庄保洁制度,配备保洁人员,就村庄保洁事项与提供保洁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约定,并按照约定向提供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费用,同时对其提供的保洁服务进行监督。
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本村日常卫生保洁。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和村规民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保洁费。保洁费应当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其收取和使用情况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村庄保洁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