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指以村庄规划、农房建设管控、厕所建设和改造、垃圾和农业废弃物治理、污水治理以及村容村貌提升为主要内容,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划、建设、整治、管护和监督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