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厕所建设和改造第二十六条有效农村厕所粪污应当按照以下模式分类处置:(一)化粪池的尾水接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或者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二)未纳入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通过三格式化粪池处理后,其出水可以排入农田、林地、山地、湿地消纳吸收利用;(三)不能及时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的,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户规范建设化粪池并定期组织农户清掏,确保不漏不堵。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