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办法/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创新完善监督检查方式,强化对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等机制落实、资金使用、预算绩效管理等情况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