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同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