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办法/第六章 组织建设第三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使用、管理和激励关怀机制,统筹县乡工作人员工资补助待遇标准,改善农村基层干部工作生活条件,健全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招聘事业编制人员制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