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办法/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人才向乡村流动,建立城市医生、教师和科技、文化、规划等领域人才定期服务乡村机制,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到乡村和涉农企业创新创业,保障其在职称评审、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