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素质农民培育体系建设,分层分类开展教育培训,加强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培育农村产业发展带头人、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以及市场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面向农民的学历教育、职业教育、技能培训,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参加职称评审、技能等级认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