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办法/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设施农业、规模养殖全程机械化,促进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集成配套,扶持高端智能和丘陵山区农机装备研发制造,完善农机购置、作业补贴等扶持措施,提高农机装备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培育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推动农机农艺融合、机械化信息化融合,提升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