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根据本地区农业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在农产品与现代食品加工、农业生态环保、智慧农业等领域组织实施科技项目,建立健全农业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与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持县(市、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