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滹沱河保护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滹沱河保护工作体制机制,研究解决滹沱河管理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修复、保护、管理、利用等重大事项。

市、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滹沱河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滹沱河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滹沱河保护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滹沱河保护职责。

沿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滹沱河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