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滹沱河应当严格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推进上下游、左右岸全河段保护和治理,维护滹沱河健康生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创新保护管理体制机制,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保护体系。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