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滹沱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在滹沱河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一)损害花草树木;(二)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三)非划定区域设置经营摊点;(四)非划定区域露营、野炊;(五)其他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