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滹沱河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损害花草树木;

(二)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

(三)非划定区域设置经营摊点;

(四)非划定区域露营、野炊;

(五)其他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